2024-09-06 09:22:14 作者: 李永嘉Leo
补偿原则
(一)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其目的在于通过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使其尽快地恢复生产和安定生活。
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有两层:
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在保险期限内,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
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绝不能使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量的限定。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二)补偿原则的内容
1、补偿的范围
补偿的范围既包括保险标的的损失,也包括保险标的损失引起的各种费用。
具体包括: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引起的各种合理费用。
2、补偿的实现方式
选择损失补偿方式的主要依据是受损标的的性质以及受损状况。通常采用的补偿方式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三)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按照补偿原则的要求,既要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能得到补偿,但又不能使其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然而,保险人在实际履行损失补偿责任的过程中,会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使损失补偿原则的执行受到限制。
1、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在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中,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以财产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或市价为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
2、补偿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损失补偿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而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
3、补偿以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拥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首先必须对受损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也必须以被保险人对该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