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圈正义讲的是什么(《圆圈正义》:一个永远也画不圆的“圈”)

2024-12-05 18:46:55  作者: 麟游检察院 

■《圆圈正义》 作者:罗翔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在面对多种选择时如能自律于正义,便使得理性成为了活动的自由因,从而成全自身的自由

▶ 未经授权 不得转载


“现实生活中,无论我们用任何仪器都无法画出一个真正完美的‘圆’,但‘圆’这个概念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把‘圆’看成一种关于正义的隐喻,那么每一个画‘圈’的决定都是一种与正义有关的追求。”

罗翔老师的《圆圈正义》,把正义隐喻为一个永不完美的“圆”,令人耳目一新之余,又颇为辞微旨远。这本书分为“圆圈正义、何谓榜样、道德谴责的打开方式、身负权力各自珍重、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生命的尊严以及心怀永恒活在当下”七个主题,结合时事法治事件,以随笔形式深入探讨了立法和司法、法律和道德、秩序和规则等等法的内核,同时穿插着作者对生活点滴的所思所感。

虽题目各异,但字里行间探究法治要义、体悟正义精髓、捍卫生之尊严的经络则一以贯之、传承延续。特别是,有关人生最大的奴役就是无法实现“知道”与“做到”之间的跨越、法律的合理性来自于它所服务的道德观念、用合理的制度来约束人性中的邪恶……诸如此类精妙阐述,读来发人深思、启人心智。

尼采曾说,人是一根绳索,架于超人与禽兽之间。绳索下面是无底深渊。人在主动从禽兽一侧往超人一端靠近时,明知那是危险的前进、危险的回顾,依然一往无前,其实就是试图突破“知道”与“做到”的藩篱。这个过程就如追求应然状态下的正义:明知无法画出绝对完美无缺的圆,依旧孜孜以求、九死而不悔。

对于人们向往正义、追求正义的这种执念,作者给予了充分的理解和认同。他用深邃的笔触写到:人追求正义不是出于生活的智慧,而是源于我们内心对于正义的信念。在面对多种选择时如能自律于正义,便使得理性成为了活动的自由因,从而成全自身的自由。

毋庸讳言,对正义的需求,是人与生俱来的本能。金庸的武侠小说能够经久不衰的一个缘由,或许就是因为那些侠客锄强扶弱的情怀契合了人们内心深处对公平正义的向往。事实上,无论我们身处何时何地,也无论从事何种职业,渴求获得平等的对待,是潜藏于心而又不自觉的一种广义上的正义表达本能:孩提时,我们会因为比别人少分了一颗糖果而哭嚎;成人后,我们会因为比别人少了一次机遇而沮丧……这个比的过程,即涉及到“一切社会成员出发点的平等问题”,也是人内心深处对正义的基本诉求。

甚至,当人们在接受法律处罚时,也期盼着“同样的事能够被同等对待”。这种平等夙愿,最终被提炼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普世价值得到基本遵循,成为执法司法的一条铁律。也可视为法律对这种与生俱来的现实需求的回应。

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每个人,其实都是那个试图画出最“圆”的“圈”之人。既然正义如此之重要,那么,何谓“正义”?

本书以不无惋惜的口吻给了一个令人遗憾的结论:正义,从来就没有一个固定的概念或者范式。因为,每个人内心对“圆”的标准和要求,都是建立在自己立场之上的“圆”。也就是我们对正义的观感和判断,是结合了自己的价值判断。憎者唯见其恶,爱者止见其善。因此,画不出最圆满的圆,既是因为世间缺乏最完美的画圆仪器等技术操作层面的原因,根本上,也是因为对何谓真正的圆,缺乏统一的、所有人认可的“黄金标准”。

由此观之,正义犹如一千个人眼中的哈姆雷特一般,有多重面孔。概因其受到个体主观认知的影响,尤其是随着与自身利害关系的亲疏远近而有不同的感知。恰如本书所言:个体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这种有限性很容易让我们在自己所看重的事情上附上不着边际的价值。个体对正义的理解一定是片面的,凭借个体对正义的有限理解去“匡扶正义”很有可能出现灾难性的后果。

但即使这样,并不意味着我们追求最圆的圈的努力就毫无意义。因为对正义的认知,在普罗大众的认知中,还是有一些最基本的共识,其中之一便是社会良知,也就是人类所应持守的共同价值。这种价值超越种族、阶层、国别与时空的共同价值。倘若借用自然法的概念而言,在人定法以外还有超法律的原理,即代表正义的自然法。这种自然法不是权力意志凭空想象的,它犹如“不杀人、不盗窃、不奸淫”一般书写在历史、文化、传统、习俗和道德规范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而言,那些为人类所共同持有的道德价值,应该内嵌于法治精神当中,成为法的精神内核。

那么,正义该向何处寻找呢?

本书提出了这样一个论断:司法不能超越社会良知的约束。人类对正义的追求必须在规则之下,通过规则筛选出人们可以接受的相对正义。与此同时,作者建议读者从改变自身开始,做一个有德行的人。正如蝴蝶翅膀的震动能够改变整个亚马孙地区的气候,每个人微小的善意必能影响这个社会。要想撬起世界,我们必须把支点选在自己的心灵上。

当然,寻求正义的路途上遍布荆棘,错综复杂的司法环境,对于执司法之牛耳的法律人坚守“善行义举”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但,这绝不应该成为法律人自我放逐的借口。相反,恰恰应该成为自己勇毅前行的动力。在司法实践中,深刻的认识到法律的适用并非冰冷的逻辑推导,它一定要考虑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体悟每个血肉之躯的喜怒哀乐。只有不背弃朴素的道德良知,方能不负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