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时要求“家务补偿金”5万,法院判了!“家务补偿”如何确认?律师解读

2025-03-12 18:51:00

近日,中原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一起案例,在婚姻生活里,女性往往承担着大量家务劳动,从操持日常起居到教育子女、照顾老人……这些付出虽无形却是家庭稳定的基石。然而女性的这些付出有时候却会被人忽视。胡女士就是其中之一,最终她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011年,胡女士与王某相识步入婚姻殿堂,并生下女儿小梦(化名)。但婚后,双方在性格、处事方式以及教育理念上的巨大差异日益显现,家庭矛盾不断,争吵成为生活的常态。2022年10月,一次激烈的争吵后,胡女士无奈搬离共同居住的房屋,二人开始了分居生活。2024年12月,胡女士向中原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除了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争取女儿抚养权、分割共同财产和债务外,还特别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家务补偿金5万元。

胡女士认为,在婚姻生活中,自己承担了大量的家务劳动,包括照顾孩子、操持家务等,而被告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与义务,自己的这些付出应该得到相应的认可。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双方感情已无挽回的余地,双方也均同意离婚,于是便组织双方围绕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等方面进行了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表达自己在婚姻中的感受及调解意见。对于原告胡女士多年来为家庭付出的艰辛,法官表示理解与认可,同时也向被告王某阐明,家务劳动对家庭稳定和子女成长的重要性,强调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责任与义务是平等的,根据法律规定,胡女士的付出理应得到相应补偿。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法官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双方的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子女意愿等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女儿由原告胡女士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房产、车辆归被告王某;同时,王某一次性支付胡女士各项经济补偿共计25万元,这里也包含了对她多年来家务劳动的合理补偿。

潇湘晨报记者搜索发现,此前也有过多起类似案例。王某与周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2008年4月登记结婚,2008年10月长子出生,2012年4月次子出生。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21年3月,王某再次向槐荫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两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周某辩称,其与王某婚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若判决离婚,则要求抚养长子,由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且其为家庭放弃了工作学习的机会,要求原告支付10万元家务补偿。济南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到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的情况,男女双方的从业经验和能力、个人的收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由王某向周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5万元。

家务劳动一般在法律中如何确认,并如何判定其价值?潇湘晨报记者咨询了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付建认为,现行民法中虽未明文体现家务劳动的价值,但是《民法典》第也规定了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付建表示,家庭生活包括多个方面,需要有人维持家庭生计,也需要有人来为家庭成员内部付出,妇女虽没有参与社会劳动,但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同样付出了劳动,这种家庭劳动应当与社会劳动同样得到法律认可。

家务劳动的补偿可以根据婚姻存续时间、家庭成员人口数量以及身体状况等进行衡量。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规定,首次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家庭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沁涓认为,在审判实践中,主要从结婚时长、对家庭付出时间、对家务的贡献大小、协助另一方工作的贡献大小、夫妻双方收入等因素综合认定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的价值,同时也会参考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以家务劳动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司法判例越来越多,比如(2022)粤01民终22327号、(2024)琼0105民初5066号等,法院以一方曾全职在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支持了该方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