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2 19:40:00
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蔡蕾 朱珊 胡芳
安陆法院
连续2次网络购买减肥产品,后以假冒伪劣产品为由请求十倍赔偿,能否全部适用“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3月12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城区法庭办案法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该法庭审结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对原告第一次购买的产品适用“退一赔十”,第二次购买则不予适用。
去年7月,叶某在微信上看到李某推荐的减肥产品,一个疗程为30天,包含美日俏1盒、果冻1盒、软糖1盒、排油丸60粒、魔芋海藻6盒(每盒5粒),售价788元。叶某随即下单购买了两个疗程。三天后,又再次购买两个疗程。随后,叶某以产品违反法律规定、系假冒伪劣产品为由,诉请退还货款3152元并主张十倍赔偿31520元。
李某辩称,自己作为农村家庭主妇,不了解产品专业信息,只是基于自身使用感受分享产品,属于帮忙代购。她认为,叶某的行为并非正常消费,而是试图通过恶意诉讼牟利。
法院查明,叶某首次收货5天后向李某反馈,称产品效果还可以,朋友也想买,希望李某给予优惠。叶某购买的减肥产品中的“美日俏”包装盒上的制造商为“广东阳春市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但查询后未能找到该厂家。随后,叶某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对“美日俏 Queen”进行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与李某通过微信形成购物合同关系,李某销售的减肥药生产厂家信息不实,且含有违禁成分,应认定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法院对其要求李某返还3152元购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是否适用“退一赔十”,法院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普通消费者会先服用一个疗程观察效果,再决定是否继续购买。叶某首次购买两个疗程符合常理,但短时间内再次购买两个疗程不符合一般消费习惯。此外,叶某第二次购买后未反馈效果,发现问题未先与商家沟通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而是直接起诉并在诉讼后检测产品。
由此,法院综合产品保质期、普通消费者消费习惯及购买频次等因素认定,叶某第二次购买行为不属于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要,仅对其第一次购买的两套减肥产品适用“退一赔十”。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李某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承办法官指出,近年来,食品药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保护食药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部分消费者将打假作为牟利手段,连续购买索赔、反复索赔,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知假买假”现象日益凸显。人民法院在坚决打击和遏制食品药品违法经营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同时,也应当防范部分人员借维权之名行扰乱市场秩序之实。对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既要依法维护消费者正当、合理的消费诉求,又要严格遵循“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对高额索赔等行为进行合理规制,从而引导公众以合法、有序的方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实现权益保护与市场秩序维护的良性互动。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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